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考虑:(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应当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 “完整和恰当”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任声明; (2)评价依据; (3)重大缺陷; (4)整改措施; (5)自我评价结论; (6)非财务重大缺陷。
对投资者而言相关的可能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什么类型的审计意见? 2.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哪些关键审计事项? 4.注册会计师阅读并考虑其他信息的结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