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太原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政策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考虑:(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的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如果采用这种处理,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四点:1.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清晰披露其这一目的编制基础,不能声明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2.通常理解,在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进行修正的目的编制基础不属于公允性编制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不应当采用“公允反映”的表述;3.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目的编制基础编制;4.由于采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特定使用者的需求,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审计报告的分发和使用进行限制,以降低审计报告被不当使用而产生的风险。